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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票卖煤:开票方构成虚开判无期,受票方非法购买判缓刑

理税
2024-08-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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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理税】专注税务合规、税务稽查应对、税务行政复议/诉讼、虚开及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辩护等实务研究及办案经验分享。



理税导读:

本案中,煤炭贸易企业收购散煤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,为抵扣进项,企业从其他公司购买了虚开的价税合计1900余万的发票。因存在实货购进,该企业的虚开行为未被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而是以刑罚较轻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,该定性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。值得关注的是,开票方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虚开发票,被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理。这也充分说明,在同一案件中,开受票双方的责任应独立判断,司法机关应依据客观事实和主观目的,对开受票双方的罪责做出合理的认定。


一、受票方被定性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(案号:(2018)津0116刑初60095号)


(一)基本案情

许金会在实际经营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万码企业公司期间,为将收购的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煤炭向他人出售,自2013年至2015年,多次从郑某开办的多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0张,价税共计19273079.72元。

其中,2013年期间,从张家口威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张,货物金额1721228.17元,税额291608.83元,税价合计2013837元。

2013年至2014年期间,从张家口金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4张,货物金额12200243.5元,税额2074041.5元,税价合计14274285元。

2014年期间,从张家口安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,货物金额898029.89元,税额152665.11元,税价合计1050695元。

2015年期间,从张家口智恒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张,货物金额1653215.96元,税额281046.76元,税价合计1934262.72元。

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,后被告人许金会已补缴税款259万余元。


(二)法院判决

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许金会从他人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、量刑意见恰当,判决被告人许金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,在缓刑考验期内,依法实行社区矫正。


二、开票方被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(案号:(2019)冀刑终15号)


(一)基本案情

2012年2月,张家口金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张家口市宣化县注册成立,同年9月,被告人郑军成为该公司股东并实际经营该公司;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,郑军又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先后在张家口市宣化县、阳原县注册成立了张家口威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、张家口旭东矿产品有限公司、张家口承运矿产品有限公司、张家口安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、张家口冬忻煤炭经销有限公司、张家口佳恒煤炭经销有限公司、张家口智恒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、张家口福佳煤炭经销有限公司。

2012年11月至2016年2月,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,郑军以上述九家公司的名义,直接或通过被告人韩占军、吴建明、赵福珍等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009份,票面金额人民币384597804.12元,税款65683720.84元,价税合计450281524.96元。以上税款已全部申报抵扣。


(二)法院判决
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郑军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,以非法牟利为目的,在与他人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,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。认定郑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


来源: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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